大學生昆明旅游被打驚動國家旅游局
小冷的微博清晰地記錄了2017年8月17日這件事情經過。小冷稱:她是湖北某大學法語系在讀學生,8月17日是她到昆明旅游的第二天,卻突遭無故毆打。
據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2017年8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王別在昆明市官渡區南部洗車客運站地鐵出口駕駛電動車拉客,與小冷因拉客不成引發矛盾,王別為發泄情緒,遂駕電動車尾隨小冷至官渡區新螺灣46號規劃路,先后使用駕車沖撞、用拳頭擊打面部、用電動車鑰匙戳頭部等方式對小冷進行毆打,隨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小冷傷情系輕微傷。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王別在昆明市官渡區新螺灣物流城倉儲區被抓獲歸案。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別生于1990年,小學文化,無業,云南建水縣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拘。
案發后被告人曾回現場查看、清洗血跡
據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別在招攬被害人小冷乘坐其所駕電動車未成后,為發泄情緒,先后尾隨小冷,并使用駕電動車撞擊、拳頭毆打及電動車鑰匙戳打方式對小冷身體關鍵部位(頭部、臉部、腦部)實施毆打,手段殘暴,情節惡劣。
判決書顯示,庭審時,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小冷對被告人言語刺激在先,對本案發生具有過錯。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針對被害人小冷對被告人進行言語刺激的指證僅有被告人一方供述,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被害人一方在雙方因拉車不成引發矛盾前對被告人王別存在言語侮辱行為,不能證實小冷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其次,經查被告人王別拉客過程中與被害人小冷偶發矛盾糾紛后,其主觀動機和客觀 行為上均具有隨意性,故法院對辯護人意見不予采納。
另一代理律師、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趙鵬介紹,在此案中,被告人王別多次供述,其對被害人小冷實施毆打后,他又騎車回到現場看,但在現場沒有見到小冷,只看見小冷在對面的崗亭外站著,他就騎車去崗亭外面問保安情況,保安告訴他已經報警,后被告人離開現場,并騎車到一村菜地把車鑰匙及鑰匙孔處的血洗掉。
附帶民事賠償,小冷表示剛走出陰影
在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后,小冷委托律師向法院遞交了附帶民事賠償訴狀,訴求包括賠償小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5萬余元。
最終,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王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由被告人王別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冷經濟損失共計1288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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