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景點門票未游玩
遭遇退款難
日前,江蘇鎮江市消協接到消費者陳先生的投訴。6月7日,鎮江市消協法律專家委員會的傅小景律師表示,旅游景點“門票售出,旅游發展委員會,概不退換”這一條款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悖,涉嫌“霸王條款”,應當視為無效。
消費者陳先生反映,前不久在鎮江市區一處景區游玩,購買了景區內幾個收費景點的小門票。由于當天人多,導游出于安全考慮,建議取消部分行程,讓消費者退票。可售票處卻以告知牌已張貼“門票售出,概不退換”為由,拒絕了陳先生。
1992.07 鎮江市財貿辦公室 網點辦、財金處 科員2001.08 鎮江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投資處 科員2002.07 鎮江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外經處 科員2002.12 鎮江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外經處 副主任科員2004.09 鎮江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外。
《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
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的意見,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意見,聽取當地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和村(居)民代表的。
傅小景表示,景點門票未用卻不可退,也與《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公平原則相違背。正常情況下,消費者買了景點門票,就等于支付了景點瀏覽服務費,消費者因故未進入景點游覽,相當于景點未提供游覽服務,理應退還門票費用。“景點門票未用卻不可退,既不符合市場公平交易原則,也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
朱曉明,女,祖籍鎮江,出生地南京,1960年10月生,1982年3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入黨,黨校研究生學歷。1982年3月南京工學院南京市專科班環境保護專業畢業后,分配至南京大同被單廠工作,1986年12月調省計經委工作,先后任。
此后,經鎮江市消協協調,景區退還了陳先生的門票費用。
鎮江香醋名不虛傳。鎮江恒順醬醋廠,創建于1850年。鎮江香醋于1929年獲南洋勸業會金牌獎。1980年獲國家銀質獎,1985年獨國家金質獎、國際美食學會和國際旅游觀光委員會金質榮譽獎章。鎮江廣為流傳的“杜康造酒兒造醋”的民。
綜合:揚子晚報、鎮江智慧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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